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謝長志
- 法定代理人楊育偉
- 上訴人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82號 上 訴 人 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育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國豐順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3萬8,62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8,2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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