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87號
- 原告
- 劉玉音
- 訴訟代理人
- 莊鴻文
- 被告
- 廣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妙一即葉如純
葉日進
游秋桂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 不動產地號欄所載「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131-4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全部。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