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22號
- 上訴人
-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異昌
- 訴訟代理人
- 黃儀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