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22號 上 訴 人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訴訟代理人 黃儀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