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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2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22號

上訴人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訴訟代理人
黃儀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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