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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莊文秀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佑典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廖慶霖

      陳家瑩

      陳韻如

      鄭湘琪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608萬9000元【詳見上訴聲明欄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萬4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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