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莊文秀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佑典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慶霖
陳家瑩
陳韻如
鄭湘琪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608萬9000元【詳見上訴聲明欄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萬4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