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21號原 告 湯麗鄉 被 告 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岱樺 被 告 吳家良 陳尚德 伍詠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聲請對富祥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9174號),惟被告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岱樺、吳佳良、陳尚德、伍詠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0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101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6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