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6號 原 告 藍國安(兼李玉鈴之承受訴訟人) 藍以涵(李玉鈴之承受訴訟人) 藍詩涵(李玉鈴之承受訴訟人) 藍宇喬(李玉鈴之承受訴訟人) 原 告 張時櫻 詳卷 鄭薇妤 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 被 告 富翊資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銘健 人 被 告 林秉峰 江建璋 陳鵬宇 白字豪 廖宸緯 楊志暉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信凱律師 被 告 潘識博(原名潘尚瑋) 訴訟代理人 邱瓊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2835號、109年度偵 字第2535號、2536、2537號詐欺事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林秉峰等人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