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6號
- 原告
- 藍國安(兼李玉鈴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藍以涵(李玉鈴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藍詩涵(李玉鈴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藍宇喬(李玉鈴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張時櫻 詳卷
- 原告
- 鄭薇妤 詳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誌輝律師
- 被告
- 富翊資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王銘健
- 被告
- 人
- 被告
- 林秉峰
- 被告
- 江建璋
- 被告
- 陳鵬宇
- 被告
- 白字豪
- 被告
- 廖宸緯
- 被告
- 楊志暉
-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信凱律師
- 被告
- 潘識博(原名潘尚瑋)
- 訴訟代理人
- 游朝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林秉峰等人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該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2835號不起訴處分書、併辦意見書、同署109年度偵字第2535、2536、2537號不起訴處分書、併辦意見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3、21號、108年度金訴字第47號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