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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李悌愷

原告
藍國安(兼李玉鈴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藍以涵(李玉鈴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藍詩涵(李玉鈴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藍宇喬(李玉鈴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張時櫻 詳卷
原告
鄭薇妤 詳卷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
被告
富翊資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王銘健
被告
被告
林秉峰
被告
江建璋
被告
陳鵬宇
被告
白字豪
被告
廖宸緯
被告
楊志暉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信凱律師
被告
潘識博(原名潘尚瑋)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林秉峰等人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該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2835號不起訴處分書、併辦意見書、同署109年度偵字第2535、2536、2537號不起訴處分書、併辦意見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3、21號、108年度金訴字第47號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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