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藍國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6號 原 告 藍國安(兼李玉鈴之承受訴訟人) 藍以涵(李玉鈴之承受訴訟人) 藍詩涵(李玉鈴之承受訴訟人) 藍宇喬(李玉鈴之承受訴訟人) 原 告 張時櫻 詳卷 鄭薇妤 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 被 告 富翊資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銘健 人 被 告 林秉峰 江建璋 陳鵬宇 白字豪 廖宸緯 楊志暉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信凱律師 被 告 潘識博(原名潘尚瑋) 訴訟代理人 王信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林秉峰等人涉有違法銀行法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該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 度偵字第15號不起訴處分書、併辦意見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030號處分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