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118號
- 聲請人
- 天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驊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79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7 年9 月29日台灣新生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679 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7 個月內,此經本院調取該公示催告案卷查閱無誤。然依聲請人所提出登載該公示催告之台灣新生報,其登載日期為107 年9 月29日,則權利申報期間應至108 年4 月28日始屆滿7 個月。在此之前,因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至,是否有第三人申報權利仍未可知,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聲請人應待108 年4 月28日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如仍無人申報權利,於其後之3 個月內,始得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18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徐銘照 │彰化商業銀行水湳分行│107年9月30日│30,000元 │MN0877707 │ │├──┼─────────┼──────────┼──────┼──────┼──────┼──┤│002 │徐銘照 │彰化商業銀行水湳分行│108年3月31日│30,000元 │MN08777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