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118號
- 聲請人
- 天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驊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指定民國108 年3 月25日下午5 時13分在民事第8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聲請本院除權判決。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3 月15日以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的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為由,駁回其聲請。然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故本件權利申報期間雖然尚未屆滿,但聲請人在此期間內聲請除權判決,仍非不合法,僅本院必須等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之後,始能為除權與否之判決。因此,原裁定以上開理由駁回其除權判決之聲請,尚有未當。雖聲請人尚未對原裁定提起抗告,然基於首開法文所揭示公正請求權之同一法理,仍應由本院自行將原裁定撤銷,始為適法。本院並指定如主文所示之原訂庭期為言詞辯論期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18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徐銘照 │彰化商業銀行水湳分行│107年9月30日│30,000元 │MN0877707 │ │├──┼─────────┼──────────┼──────┼──────┼──────┼──┤│002 │徐銘照 │彰化商業銀行水湳分行│108年3月31日│30,000元 │MN08777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