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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2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24號

聲請人
謝恩旂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1日屆滿(原屆滿日為同年月5日,因春節順延至本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股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24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0001│光遠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00014 │1 │1000│ │├──┼───────────────┼──────────────┼───┼────┼───┤│0002│光遠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00015 │1 │1000│ │├──┼───────────────┼──────────────┼───┼────┼───┤│0003│光遠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00016 │1 │1000│ │├──┼───────────────┼──────────────┼───┼────┼───┤│0004│光遠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000004 │1 │396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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