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25號
- 聲請人
- 新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坤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25號│├──┬──────────┬──────────┬───────┬──────┬──────┬──┤│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新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行│107年10月31日 │6,252元 │CF0010275 │ ││ │蔡坤成 │ │ │ │ │ │├──┼──────────┼──────────┼───────┼──────┼──────┼──┤│002 │新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行│107年10月31日 │9,608元 │CF0010272 │ ││ │蔡坤成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