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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
    李嘉益
  • 法定代理人
    蔡坤成

  • 原告
    新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25號聲 請 人 新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黃麗靜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25號│ ├──┬──────────┬──────────┬───────┬──────┬──────┬──┤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新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行│107年10月31日 │6,252元 │CF0010275 │ │ │ │蔡坤成 │ │ │ │ │ │ ├──┼──────────┼──────────┼───────┼──────┼──────┼──┤ │002 │新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行│107年10月31日 │9,608元 │CF0010272 │ │ │ │蔡坤成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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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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