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4號
- 聲請人
- 翌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詠翔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1日屆滿(原屆滿日為同年月8日,因春節順延至本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34號│├──┬────────────┬───────────┬──────┬──────┬──────┬──┤│編號│ 發 票 人 暨 負 責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久裕興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南屯分行 │106年11月5日│70,000元 │FS0127239 │ ││ │陳世偉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