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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5號

聲請人
樂豐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雅坪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45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聖凰科技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東│107年10月10 │278,250元 │CM0660719 │ ││ │司周傳華 │台中分行 │日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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