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81號聲 請 人 陳秋蘭即清清便當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許馨云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8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 │001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凱基商業銀行市政分│108年1月5日 │156,180元 │HY9002105 │ │ │ │司葉明洲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