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郭茂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22號聲 請 人 郭茂楠 送達代收人 郭芝秀 住南投縣○○鄉○○村○○巷00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趙振燕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00032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牧香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施燕華 彰化商業銀行北屯分行 107年1月15日 150,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