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73號聲 請 人 唯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鈺茹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其良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7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 │001 │金賀康實業有限公司│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108年6月10日│84,000元 │PK5157337 │ │ │ │陳炳升 │社太平分社 │ │ │ │ │ ├──┼─────────┼─────────┼──────┼──────┼──────┼──┤ │002 │金賀康實業有限公司│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108年10月10 │67,062元 │PK5157338 │ │ │ │陳炳升 │社太平分社 │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