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73號
- 聲請人
- 唯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鈺茹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7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金賀康實業有限公司│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108年6月10日│84,000元 │PK5157337 │ ││ │陳炳升 │社太平分社 │ │ │ │ │├──┼─────────┼─────────┼──────┼──────┼──────┼──┤│002 │金賀康實業有限公司│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108年10月10 │67,062元 │PK5157338 │ ││ │陳炳升 │社太平分社 │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