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李悌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73號

聲請人
唯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鈺茹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7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金賀康實業有限公司│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108年6月10日│84,000元 │PK5157337 │ ││ │陳炳升 │社太平分社 │ │ │ │ │├──┼─────────┼─────────┼──────┼──────┼──────┼──┤│002 │金賀康實業有限公司│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108年10月10 │67,062元 │PK5157338 │ ││ │陳炳升 │社太平分社 │日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