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39號聲 請 人 大友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沂庭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許家豪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39號│ ├──┬──────────┬──────────┬──────┬──────┬──────┬──┤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豪昱淨水設備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興中分行│108年4月15日│12,180元 │UA2808307 │ │ │ │唐玉霖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