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4號
- 聲請人
- 洪麗貞即天綠油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松興地產開發有限公│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107年9月10日│25,760元 │KI5208621 │ ││ │司王明頌 │社中和分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