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52號
- 聲請人
- 石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銓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52號│├──┬──────────┬─────────┬──────┬──────┬──────┬──┤│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石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豐│108年4月10日│1,389,980元 │BD6699750 │ ││ │陳銘銓 │原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