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55號聲 請 人 邱淑美即長宏工程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許家豪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55號│ ├──┬──────────┬────────────┬──────┬──────┬──────┬──┤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登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07年8月25日│19,110元 │ZX1776837 │ │ │ │林敏仕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