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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2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28號

聲請人
林如意即新凰工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28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鉦生股份有限公司蔣│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興│108年7月7日 │227,408元 │ZG7958099 │ ││ │國欽 │中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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