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69號聲 請 人 鴻昌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順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8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許國慶 ┌──────────────────────────────────────────┐ │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569 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 1 │昊佑精機工業有│台灣中小企業銀│108 年4 月30日│ 227,936元 │ZG8026074 │ │ │ │限公司 │行沙鹿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