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48號
- 聲請人
- 蔡秀眉
- 相對人
- 歐世麗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豊林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0九年三月四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0342E0073)調解結果所載:「1.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7年8月份工資差額至108年7月份工資差額及勞退新制6%應提繳金額,共計新臺幣42萬元,自109年9月份至110年8月份止,以1個月為1期,分12期給付,按月於每月25日給付勞方新臺幣3萬5000元,資方於每期到期日將款項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如有1期未按期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關於新臺幣42萬元准予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於民國109年3月4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結果所載「1.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7年8月份工資差額至108年7月份工資差額及勞退新制6%應提繳金額,共計新臺幣42萬元,自109年9月份至110年8月份止,以1個月為1期,分12期給付,按月於每月25日給付勞方新臺幣3萬5000元,資方於每期到期日將款項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如有1期未按期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並未履行上開調解結果第1項所示給付內容,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該調解結果第1項所示給付金額42萬元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積欠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0342E0073)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第1項所示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勞資爭議調解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