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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24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4號

聲請人
吳昕蒝
聲請人
簡慧慈
相對人
寶輝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輝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09 年1 月7 日財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499E879)調解成立內容所載:「勞方-簡慧慈,勞資雙方同意下列事項:1.雙方達成協議,勞方業績達標獎金1萬8000元及1.5 日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1250元,共新臺幣1 萬9250元,勞方同意資方分2 期給付。第1 期109 年1 月31日給付新臺幣9625元及第2 期109 年2 月20日給付新臺幣9625元。資方於每期到期日將款項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按期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勞方-吳昕蒝,勞資雙方同意下列事項:1.雙方達成協議,勞方業績達標獎金共計新臺幣1 萬9000元,勞方同意資方分2 期給付。第1 期109 年1 月31日給付新臺幣9500元及第2 期109 年2 月20日給付新臺幣9500元。

資方於每期到期日將款項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按期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簡慧慈新臺幣9625元及給付聲請人吳昕蒝新臺幣9500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2 人因與相對人發生勞資爭議事件,經財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民國109 年1 月7 日調解成立,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調解成立內容所載分期給付之第2 期義務,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1 項第1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同法第11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兩造間前因勞資爭議,由財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9 年1 月7 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分別為:「勞方-簡慈慧,勞資雙方同意下列事項:1.雙方達成協議,勞方業績達標獎金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及1.5 日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1250元,共1 萬9250元,勞方同意資方分2 期給付。第1 期109 年1 月31日給付9625元及第2 期109 年2 月20日給付9625元。資方於每期到期日將款項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按期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勞方-吳昕蒝,勞資雙方同意下列事項:1.雙方達成協議,勞方業績達標獎金共計1 萬9000元,勞方同意資方分2 期給付。第1 期109 年1 月31日給付9500元及第2 期109 年2 月20日給付9500元。資方於每期到期日將款項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按期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有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499E879)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分期給付之第2 期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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