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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64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64號

聲請人
李沅霖
相對人
配奇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08年8月20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182H730、2183H731)調解成立內容所載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82,188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發生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民國108年8月20日調解成立,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調解成立內容所載分期給付義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1項第1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同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兩造間前因勞資爭議,由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8年8月20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為:「有關勞方陳盈穎等12人請求事項,勞資雙方同意以請求金額明細表上所載和解金額和解,配奇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分2期匯入勞方陳盈穎等12人原薪資帳戶,第1期於108年9月30日前給付,第2期於108年10月31日前給付,如有第1期屆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份視同全部到期;資方同時並將給付收據傳真至勞工局結案(傳真號碼04-22520417)」,其中就聲請人部分於陳盈穎等12人與配奇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工名冊、勞工請求金額明細表及和解金額與給付方式(案號:2182H730)上則記載勞資雙方同意之和解金額82,188元,第一期於108年9月30日前給付41,094元、第二期於108年10月31日前給付41,094元,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182H730、2183H731)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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