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98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98號

聲請人
郭添順
相對人
平穩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顯宗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09 年6 月16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564H0451 )調解成立內容所載:「有關勞方請求事項,勞資雙方同意以新臺幣6 萬元和解,資方於109 年6 月23日前匯入勞方兒子帳戶(台中水湳郵局,戶名:郭峻誠,帳戶:00212730986061),資方並將給付收據傳真至勞工局結案(傳真號碼04-22520417 )」,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6 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發生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民國109 年6 月16日調解成立,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調解成立內容所載給付義務,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1 項第1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同法第11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兩造間前因勞資爭議,由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9 年6 月16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為:「有關勞方請求事項,勞資雙方同意以新臺幣(下同)6 萬元和解,資方於109 年6 月23日前匯入勞方兒子帳戶(台中水湳郵局,戶名:郭峻誠,帳戶:00212730986061),資方並將給付收據傳真至勞工局結案(傳真號碼04-22520417 )」,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564H0451 )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