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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35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小字第35號

原告
鍾書林
訴訟代理人
談克誠
被告
華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2,216元,及自108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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