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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52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5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石道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日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黃柄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勞簡字第52號給付薪資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萬6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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