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鄭舜元

  • 上訴人
    黃美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9號上 訴 人 黃美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31,169元 ,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訴人之上訴 ,關於108年2月26日至同年4月22日即上訴人分娩前一日之工資43,890元、8週產假期間工資43,120元、違法剋扣工資6,252元、 補提撥勞工退休金8,547元,合計101,809元部分,本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惟此部分屬給付工資、退休金之訴,依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亦即暫 免徵收1,110元,扣除後,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童秉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