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9號
- 上訴人
- 黃美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31,169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訴人之上訴,關於108年2月26日至同年4月22日即上訴人分娩前一日之工資43,890元、8週產假期間工資43,120元、違法剋扣工資6,252元、補提撥勞工退休金8,547元,合計101,809元部分,本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惟此部分屬給付工資、退休金之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亦即暫免徵收1,110元,扣除後,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