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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劉奐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98號

原告
王琼茵
訴訟代理人
何中慶律師
被告
薩摩亞商志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家
訴訟代理人
古富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下同)109年10月2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及原告本人到庭。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109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就兩造間勞動契約是否存在之事實尚待釐清,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為促進訴訟,請兩造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並提出相關證據,繕本逕送對造:㈠被告於108年11月18日所寄發之錄用通知經原告承諾後,是否業經被告於108年11月28日合法撤銷?㈡斟酌本件勞動契約是否存在,及兩造其他攻防之爭點與舉證,請兩造陳明有無意願試行和解或調解。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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