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
    林世民
  • 法定代理人
    馮瑞昌

  • 原告
    劉治中
  • 被告
    今機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09號原   告 劉治中 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今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瑞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 129,864元(含資遣費58,124元、預告工資38,500元、特休未休工資18,372元及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14,86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 887元(計算式:1,330元×2/ 3=887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另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參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則勞工訴請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含非自願離職證明),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裁判費 3,000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21號參照),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43元(計算式:1,330元-887元+3,000元=3,443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330元,尚應補繳 2,1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楊玉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