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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16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16號

原告
藍俊偉
被告
曼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5,332元(含資遣費1,703,000元、預告期間工資131,000元、特休未休工資117,899元與休假未休薪資493,43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6,837元(計算式:25,255元×2/3=16,8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418元(計算式:25,255元-16,837元=8,4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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