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66號
- 聲請人
- 陳芷羚
- 相對人
- 歐格名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煥貿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52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費1,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 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三、特此裁定。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