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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78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78號

原告
徐靖珏
被告
天慈素食健行店即石秉翰

      趙兼菀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92元(含積欠工資 4,332元、勞工退休金提繳6%損失1560元及精神損害賠償13,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 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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