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85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85號
- 原 告
- 陳建明
- 被 告
- 侑信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友信
- 被 告
- 大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清賓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4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