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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競業禁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林世民

  • 當事人
    晴漾時尚美睫企業社即卓怡玟何怡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42號 原   告 晴漾時尚美睫企業社即卓怡玟 被   告 何怡真 羅水靈 石蕙全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競業禁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起訴狀雖載訴訟代 理人江志奇等語,惟未提出委任狀,無從認有委任之意)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包含管轄權、兩造是否曾經法定機關調解、現願否調解、聯絡方式等)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原告亦請陳報兩造是否曾經法定機關調解、現願否調解、聯絡方式等)。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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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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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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