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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林世民

  • 當事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黃永祥即至祥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33號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被   告 黃永祥即至祥企業社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之標的價額並未特定,惟依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37661 號執行命令,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55,20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送達代收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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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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