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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2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25號

原告
陳榮貴
被告
雷雲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春霖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56,950元(含積欠薪資711,000元、資遣費85,950元與預告工資6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 6,240元(計算式:9,360元×2/3= 6,24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120元(計算式:9,360元-6,240元=3,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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