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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4號

返還失業補助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4號

原告
林黛叡
被告
世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昭慶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失業補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4,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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