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4號
- 原告
- 林黛叡
- 被告
- 世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昭慶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失業補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4,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