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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5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51號

原告
林欽洲
被告
聲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蓮
被告
馨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4,591元(含特休未休折算工資178,034元與資遣費226,55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41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 2,940元(計算式:4,410元×2/3= 2,94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470元(計算式:4,410元-2,940元=1,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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