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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林世民

  • 當事人
    張宛倩王敏惠即惠億商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99號 原   告 張宛倩 被   告 王敏惠即惠億商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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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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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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