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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43號

請求職災補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43號

原告
林晴萱
被告
永豐餘消費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奕達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5,508元(含看護費28,600元、勞動能力減損1,686,908元、精神慰撫金350,000元),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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