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49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49號

原告
阮晨
被告
江冠葶即華馨寵物美學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財產上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600元(含工資21,600元與精神慰撫金10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另非財產上請求刪除特定文章、照片及刊登道歉啟事部分,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3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工資部分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663元(計算式:4,330元-667元=3,6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原告請求非財產部分雖未調解過,但該部分本不屬於強制調解案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