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51號
- 原告
- 活全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鎮松
- 被告
- 張益坪
林佳利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6,1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