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7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77號

原告
DONG VAN QUYNH9(同文瓊)
原告
NGUYEN THIEN TUAN(阮善俊)
原告
NONG DOANH TRAN(農營陳)
原告
PHAN VAN BINH(潘文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立婕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龍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裕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等與被告龍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訟標的分列如下:

㈠原告DONG VAN QUYNH(同文瓊)部分: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34,867元及預告期間工資23,800元,合計請求158,667元。

㈡原告NGUYEN THIEN TUAN(阮善俊)部分:資遣費 31,734元及預告期間工資15,867元,合計請求47,601元。

㈢原告NONG DOANH TRAN(農營陳)部分:資遣費 19,834元及預告期間工資7,933元,合計請求27,767元。

㈣原告PHAN VAN BINH(潘文平)部分:資遣費 43,634元及預告期間工資15,867元,合計請求59,501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93,5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133元(計算式:3,200元×2/ 3=2,1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67元(計算式:3,200元- 2,133元=1,067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