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6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29號
- 原告
- 魏榮裕
- 被告
- 盟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德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失業補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240(短領之失業補助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