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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
    林世民

  • 原告
    廖媛貞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57號原   告 廖媛貞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又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 第2、3項亦有明文。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不合起訴法定程序部分如下,應以書狀補正,並附繕本或影本提出於本院: (一)原告於起訴狀中主張雇主為何人未據特定,如雇主為「柚菴燒食坊」,請補正關於「黃家祥」部分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黃家祥非雇主,為何請求其賠償工資及資遣費等);如雇主為「黃家祥」,請補正關於「柚菴燒食坊」部分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柚菴燒食坊非雇主,為何請求其返還工資及資遣費等)。請原告特定雇主為何人,如係法人或是合夥組織,請補正該法人或合夥組織登記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9,175元(含預告工資22,000元、特休未休折算工資 7,700元、資遣費17,875元與56天產假工資61,6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 740元(計算式:1,110元×2/3= 74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為370元(計算式:1,110元-740元=370元)。 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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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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