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14號
- 原告
- 英邦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景星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育生律師
- 被告
- 陳鴻鈞
林祺勝
林沛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6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一字第8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於111年5月6日裁定命在前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該案件業已終結,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份及該案卷宗可參。是前揭裁定停止事由業已消滅,自應依法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