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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劉奐忱

原告
英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景星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被告
陳鴻鈞

林祺勝

林沛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6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一字第8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於111年5月6日裁定命在前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該案件業已終結,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份及該案卷宗可參。是前揭裁定停止事由業已消滅,自應依法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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