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 原 告
- 陳建明
- 被 告
- 侑信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友信
- 被 告
- 大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清賓
- 訴訟代理人
- 蕭隆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3,471元,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此裁定已於109年7月3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應於109年7月13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索引卡查詢可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